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保卫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惠经职院保 [2015] 10号
为规范保卫工作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保卫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保卫工作档案是保卫部门在保卫工作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件,包括电、图纸、手稿、印信、相片、调查情况、讯问笔录等,在对其进行整理、筛选、处理后归档、保存。
二、对有关材料设立相应的档案类别,即侦查档案、治安案件档案、人口档案、文书档案等。档案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1、侦查档案:将案件基本情况、侦察方案、现场物证相片、旁证材料、询问笔录、本人交待材料以及案件结论等有关材料归档。
2、治安案件档案:将调查情况、违反人讯问笔录、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或结论归档。
3、文书档案:上级机关的文件、简报和兄弟单位的文书资料,具有查考价值和具有保密性质的均应立卷存档,凡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和会议记录等。
4、人口档案:按照教职工常住户口、在校临时户口和外来人口等不同类别分别造册归档。
三、整理案卷应按照案件、事故、要害和工作对象等业务性质逐个立卷,按文件的内在联系排列,一案一卷,一人一卷组成案卷。
四、保卫处的档案材料,为利于保密和使用,应单独保管。
五、严格实行分清内外、注意保密的使用原则。
侦察、调查业务案卷只供内部使用;监督改造、治安处罚等不涉及机密的案卷材料按有关手志提供使用。
六、由公安机关经办的各种犯罪分子档案材料及其他材料,按规定移交经办的公安机关。
七、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保管人员登记造册,报请处领导批准后销毁。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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