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防火安全巡查管理规定
惠经职院保 [2015] 9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防火安全巡查,是指学院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各重要部位进行的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隐患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条 防火安全巡查在分管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 一般部位每周巡查2—3次,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坚持每日巡查一次。
第五条 巡查内容包括:建筑防火;防火疏散通道;固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消防器材配置位置、数量及有效使用情况;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和使用、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用火、用电情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巡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责令当场改正:
(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在具有火灾危险部位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公共场所使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插闭、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堆放其它物品的;
(五)消火栓、灭火器材挪作它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在资料室、仓库、机房、实训室等禁烟部位吸烟的;
(八)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巡查时发现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二)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防火安全的;
(四)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五)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六)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七)违章进行室内装修、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在实验、教学楼上住宿的;
(九)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十)其他影响防火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第八条 巡查中发现下列物品必须没收:
(一)私接乱拉电线、插座;
(二)非教学、科研、医疗使用的电炉、电热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吹风、电饭锅等违章电器;
(三)非教学、科研使用的酒精、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而继续施工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五)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物品。
第九条 巡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一时又无法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学校书面报告。公共设施存在隐患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