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学校主页
智能制造学院机械加工中心实训材料管理制度
日期:2021-12-06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的实验实训教学材料的管理及合理使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学院实训教学使用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由协同创新中心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使用,各系按专业、实训室分工管理,按需领用并确定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指实验实训教学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如属于金属、布料、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等。同时包括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量具、工具等)和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二章计划及购置

第四条

  采购供应原则是:限量使用,不作大量库存(最多不超过一个学期的用量)。

第五条

  每学期末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各教研室主任要根据课程标准中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及技能大赛任务,编制下学期材料用量计划(详细列出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估价、用途、使用时间等),各系汇总后送至资产管理员处再进行全院汇总,协同创新中心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材料的采购按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材料采购办法》执行。

第三章材料验收与入库

第七条

  材料必须由学院资产管理员和专业组相关人员按规定组织验收,方能入库。

第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员验收时主要任务要按照采购清单逐项核对数量、品种、当面点清,专业组相关人员验收时主要任务要按照采购清单逐项核对品牌、型号、质量,确认无误后,专业组相关人员应在送货票据上签署验收人姓名。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资产管理处、协同创新中心、宏锋公司材料采购人员留存。采购的材料若有差错,协同创新中心有权拒收。

第九条

  资产管理员要把验收合格的材料及时入库,登记入账(数量、品牌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第四章库存和在用品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集中管理、资源共享、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物品。各实验、实训室要按教学项目的需要和遵守勤俭节约的原则填报物品领用计划,杜绝虚报冒领、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库存应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做到存放有序,账物相符,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要加强物品的管理,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每个学期末要全面清查一次,出现盈余或短缺情况,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稀缺和贵重物品,应该集中妥善保管,经常查对。

第十二条

  领发的物品,要严格实行交旧领新、以坏换新制度,范围包括:低值品、工具、刃具、防护品、电气用品材料等。

第十三条

  对决定报废的低值易耗品,要作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原因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各实训室为校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材料,应作为外单位寄存物资处理,单独设账记录,并及时结算清理。

第五章材料的领用

第十五条

  材料的领用必须根据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计划)或技能大赛的需要进行领料(用)申请,并填写领料申请单。

第十六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材料),须经各系主任审批,学生不得代替教师领用。

第十七条

  教师领用低值耐用品(包括常用工具、量具等),同样需要填写领用申请单,并经各系主任审批,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需用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情况和原因交保管室留底,对无故损坏的应照价赔尝。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凭审批后的领料申请单如数发放,并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如发现材料发生无谓丢失,应追查实验实训或技能大赛指导老师的责任,并处于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员每学期末须向协同创新中心通报本学期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领用情况清单,并做好“进、销、存”账簿(协同创新中心学期中不定期进行检查),各系每学期期末必须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实训室为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材料,不纳入本管理范围。

第六章材料使用、损坏、报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按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对学生进行实训操作指导;每次实训教学结束后,实训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保养设备、清点工量具、清洁工作场所、完成交接手续,并填写《实训记录》;每次实训教学在《实训使用情况登记表》上记录并做好实训教学材料记录。并于每学期末将登记表交实训室管理员备查。各系每学期末将下学期所需耗材汇总,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名后上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由协同创新中心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各系使用材料总额、生均使用额等。

第二十三条

  对无法再使用的材料和废料,统一由协同创新中心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加入收藏】